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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省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 2014-12-22 23:20:5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規范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系,加強省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于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國發[2007]26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0]3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企業,是指省政府及其各部門、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一級企業(不含金融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本收益,是指國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國有資本收益,具體包括:
(一)應交利潤,即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應當上交國家的利潤。
(二)國有股股利、股息,即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國有產權轉讓收入,即轉讓省級企業國有產權、股權(股份)獲得的收入。
(四)企業清算收入,即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
(五)其他國有資本收益。
第四條? 省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直接上交省財政,納入省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管理。
省人民政府對省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省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由省財政廳負責收取,省國資委及其它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機構負責組織所監管省級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
第二章? 省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申報與核定
第六條? 省級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應當按規定申報,并如實填寫省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詳見附表1-4)。具體申報時間及要求如下:
(一)應交利潤,在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由省級企業一次申報。
(二)國有股股利、股息,在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沒有設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為董事會,下同)表決日后30個工作日內,由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據實申報,并附送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文件。
(三)國有產權轉讓收入,在簽訂產權轉讓合同后15個工作日內,由省級企業或者省國資委授權的機構據實申報,并附送產權轉讓合同和資產評估報告。
(四)企業清算收入,在管理人編制剩余財產分配方案后30個工作日內,由管理人據實申報,并附送企業清算報告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
(五)其他國有資本收益,在收益確定后30個工作日內,由有關單位申報,并附送有關經濟行為或事項發生和金額確認的資料。
第七條? 省級企業在向省國資委及其它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機構申報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時,將申報表及相關材料抄報省財政廳。
第八條? 國有獨資企業擁有全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業的,應當由集團公司(母公司、總公司)以年度合并財務報表反映的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為基礎申報。
企業計算應交利潤的年度凈利潤,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
第九條? 國有獨資企業上交年度凈利潤的比例,區別不同行業,分以下四類執行:
(一)資源型和投資型企業按15%。
(二)農業企業、勞改勞教企業、軍工企業和文化企業按5%。
(三)糧食、棉花儲備企業免交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四)其他企業按10%。
第十條? 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應付國有投資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執行。
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應當依法分配年度凈利潤。當年不予分配的,應當說明暫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據,并出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
第十一條? 省級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區別以下情況核定:
(一)應交利潤,根據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年度合并財務報表反映的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和規定的上交比例計算核定。
(二)國有股股利、股息,根據國有控股、參股企業關于利潤分配的決議核定。
(三)國有產權轉讓收入,根據企業產權轉讓協議和資產評估報告等資料核定。
(四)企業清算收入,根據管理人提交的企業清算報告核定。
(五)其他國有資本收益,根據有關經濟行為的財務會計資料核定。
第十二條 省級企業根據國家政策進行重大調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損失,需要減免應交利潤的,由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報省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減免申報表(見附表5),省國資委及其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機構提出審核意見,省財政廳復核后,報省政府批準。減免的應交利潤直接轉增國家資本或國有資本公積。
第三章? 省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三條? 省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款級“國有資本經營收入”下相應科目。
第十四條? 省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執行:
(一)省國資委及其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機構在收到所屬省級企業上報的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及相關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提出匯總審核意見,報送省財政廳復核,省財政廳在收到省國資委及其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機構審核意見后15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意見,將復核意見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二)省財政廳根據省人民政府的批復,將審核意見下達省國資委及其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機構。
(三)省國資委及其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機構根據省財政廳下達的審核意見向所屬省級企業下達“國有資本收益上交通知”,并填開“繳款書”,省級企業據此及時足額繳入國庫。
第十五條? 省級企業應上交的國有資本收益,按照以下規定的時限交清。
(一)省級企業當年應交利潤應當在申報日后1個月內上交50%,4個月內交清。
(二)省級企業股利、股息收入,在股東(大)會通過的股息、股利實際分配日后的10個工作日內交清。
(三)產權轉讓收入,應在產權轉讓合同約定的付款日后的10個工作日內交清。分期付款的,在產權轉讓合同約定的每期付款日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當期付款交清。
(四)清算收入,應在剩余財產實際分配日后的10個工作日內交清。以實物資產進行分配的,在實物資產處置合同中約定的付款日后的10個工作日內交清。
(五)其他收入,在收入實際發生后的10個工作日內交清。
第十六條 對省級企業欠交國有資本收益的情況,省財政廳、省國資委及其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機構應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交。省級企業拒交或欠交國有資本收益的,省財政廳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嚴肅處理。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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